1 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著力提升行政檢查的規范性和精準度
改善營商環境,生態環境部又有新動作。
7月9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嚴格規范生態環境行政檢查 大力提升執法質效的通知》(環辦執法〔2025〕20號,下稱《通知》),要求著力提升行政檢查的規范性和精準度,確保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越位、也不缺位。之所以印發這一文件,主要是為了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營商環境優化工作,“放管服”“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等一系列改革措施成效顯著,營商環境持續改善。2024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要求著力解決企業反映強烈的檢查頻次過高、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突出問題,切實減輕企業負擔。
為了貫徹這一要求,環境部專門印發《通知》,進一步推進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舉措,指導地方進一步強化各項制度執行落實,依法、科學、精準實施行政檢查。一方面,《通知》結合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特殊性細化落實,進一步明確了行政檢查范圍、類型、程序等關鍵內容。另一方面,也針對各地普遍反映的“有效執法監管和減少對企干擾難以平衡”等顧慮,指導各地科學合理把握檢查尺度,做到生態環境領域行政檢查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今年4月,環境部還啟動了“規范涉企生態環境行政執法集中整治專項行動”,《通知》恰好可以通過這次的專項行動“抓落實”,確保各地切實提升行政檢查質效,持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 對于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
具體來講,《通知》都有哪些主要內容?
最主要的,就是針對三種行政檢查類型,分別提出了具體要求。
對于日常檢查,強調統籌、高效。“按年”制定檢查計劃,“按月”細化落實,并且不得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并公布的年度檢查頻次上限要求,避免以“巡查、調查、核查、調研”之名行檢查之實。同時,要做足檢查前的“功課”,預判企業治污設施運行狀態與違法風險點,避免盲目檢查,切實提升現場檢查質效。
對于個案檢查,強調精準、科學。具備非現場監管條件的檢查事項不再入企檢查,減少對企業的打擾。如果出現環境質量發生異常波動的情況,要在溯源分析的前提下,盡可能縮小范圍,精準檢查。對于專項檢查,強調合法、必要。嚴格控制專項檢查的數量、范圍、內容和時限,注重實效。并且要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及時向社會公布。
同時,《通知》還指導地方分級分類監管,將執法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環境風險大的監管對象上。《通知》明確,對于正面清單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
此外,針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的問題,《通知》還要求積極推進聯合檢查。左右聯合上,統籌開展日常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檢查,實現同一檢查對象的不同檢查事項“應合盡合”。上下聯合上,不同層級行政檢查主體均需對同一檢查對象開展檢查的,要求由一方單獨開展或聯合開展,避免不同層級的主體重復檢查、多頭執法。內外聯合上,要求配合屬地政府推進優化跨部門聯合監管檢查,實現跨部門檢查“能聯盡聯”。
在聯合檢查中,還要重點關注是否存在不同領域檢查標準沖突的問題,積極推動解決,避免企業無所適從。
3 會不會導致放松監管?不會
減少對企業的現場檢查,會不會導致放松對企業的環保監管?對此,生態環境部的答案非常明確:不會。
7月28日,生態環境部舉行7月例行新聞發布會,環境部新聞發言人裴曉菲表示,減少現場檢查,并不意味著不監管。他表示,近年來生態環境部積極打造智慧執法體系,指導地方在水、氣、固廢等領域,積累了豐富的非現場監管執法經驗,執法方式已經由原來的“人防”逐漸轉向為“技防”。“按照法律規定,重點排污單位都安裝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這些單位是否達標排放,我們坐在辦公室里就能知道。”他說。
其次,減少現場檢查,減的是對環保守法企業的檢查。《通知》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差異化監管。比如,對信用良好、正面清單內的企業,原則上不開展現場檢查;反過來,對那些失信企業、正面清單外的企業,則要重點監管。“讓守信者‘減負擔’,讓失信者‘增壓力’,同時也有利于將執法資源更多地投入到環境風險大的監管對象上。”裴曉菲說。
第三,減少現場檢查,并不意味著放縱違法行為。
《通知》要求,強化對惡意違法行為的懲治,狠抓違法后果嚴重、主觀惡意明顯的重點案件辦理,堅決守牢生態環境安全底線。
比如,對于私設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厲打擊,絕不姑息。
從這個回答中,其實也可以看出當下生態環境部的打擊重點,那就是私設暗管或利用溶洞、裂隙偷排偷放,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借雨排污“零存整取”,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傾倒等幾類問題。
下一步,環境部將以《通知》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和有效抓手,持續規范生態環境涉企行政檢查,深入推進生態環境領域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原標題:多頭檢查、重復檢查、檢查頻次過高?生態環境部發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