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黃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制定,已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黃山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2025年6月30日黃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2號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促進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改善人居環境,維護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生活垃圾分為以下四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金屬、玻璃、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過期藥品和
電池等。
(三)廚余垃圾,是指易腐爛的、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四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科學管理、綠色發展、黨政推動、全民參與、因地制宜、城鄉統籌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收運處置設施布局并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相關工作。
各級經濟開發區按照職責負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的主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考核和監督。縣(區)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并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設施納入新建住宅小區綜合查驗內容。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備案、核準和審批,協調指導企業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和塑料污染治理政策;負責指導公共機構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教育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減量、分類、處理的知識納入幼兒園、中小學教育內容,指導協調學校、幼兒園做好生活垃圾減量、分類工作。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配合做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規劃選址工作,負責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保障工作,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生活垃圾處理污染防治和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單位監管,督促有害垃圾集中收集單位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理。
文化和旅游部門負責指導旅行社、導游、景區經營、星級酒店賓館等從事旅游行業的單位和個人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農業農村(鄉村振興)部門負責探索具有農村特色的垃圾分類方法,建立以縣域或鄉鎮為基礎的資源回收利用體系。
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推進郵政、快遞包裝標準化、減量化和可循環等工作。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交通運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和精神文明建設機構、工會、共青團、婦聯、供銷社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踐行綠色低碳生活方式,減少生活垃圾產生,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義務,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帶頭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發揮示范引導作用。
鼓勵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投放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意識,倡導低碳綠色生活方式。
各級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的公益宣傳,普及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知識,發揮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宣傳、培訓、引導、監督等工作。
第九條 城鄉結合部、人口密集的農村地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方,應當完善農村生活垃圾收運處置體系,逐步健全與城區生活垃圾治理體系的銜接。
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遺產地等景區景點應當建立符合區域特點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模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鼓勵措施,促進單位和個人形成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良好行為習慣。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一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統籌安排城鄉生活垃圾轉運、處理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處理專項規劃確定的有關設施布局納入單元詳細規劃。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設施,老舊小區改造等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符合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已有的生活垃圾設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的,應當予以改造。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生活垃圾公共轉運、處理設施與收集設施的有效銜接。
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涵蓋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機制,鼓勵使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產品。按照國家規定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環保布袋、紙袋、以竹代塑等環保替代產品。
第十五條 各類商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標準和要求,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產生。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 旅游、住宿、餐飲、娛樂等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提示、指導消費者理性消費、適量點餐,并在明顯位置設置提示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第十七條 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采購、使用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推廣無紙化辦公,減少使用一次性辦公用品。
鼓勵其他企業、社會組織實行綠色辦公,節約使用和重復利用辦公用品,減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十八條 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分類集中投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鼓勵設立生態美超市、垃圾兌換超市,實施垃圾兌物,引導和促進社會公眾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政部門,根據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制定、調整、公布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指引。
第十九條 建立以村、社區黨組織為領導,村(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機制。
鼓勵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要求納入村(居)民公約和管理規約。
第二十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城市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實行自我管理的,業主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居民委員會(社區)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住宿、餐飲、展覽展銷、物流園區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車站、碼頭、機場、景區景點、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廣場、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建設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七)公共水域、江河湖泊及其管理范圍,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鐵路、鐵路,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村莊,村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不能確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管理責任人或者由其指定管理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地點、方式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更換、清洗、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潔。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四)對不符合分類投放要求的行為進行指導、勸阻,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拒不改正的,及時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
(五)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收集、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可以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簽訂分類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協議。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使用符合規定的標有生活垃圾類別標志、標識的密閉化運輸車輛。
(二)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運輸至規定的地點。
(三)不得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四)收集生活垃圾后,及時將垃圾收集容器復位,清掃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運設施和周邊環境清潔。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生活垃圾應當采取下列方式進行分類處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或者資源綜合利用企業采用循環利用的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中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危險廢物處理。
(三)廚余垃圾采用生化處理技術、產沼、堆肥以及其他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方式處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燒發電或衛生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鼓勵和支持生活垃圾處置科技創新,促進生活垃圾處置先進技術、工藝的研究開發和轉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置的科技水平。
第二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并保證正常運行。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理生活垃圾。
(三)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來源、數量和處理情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關于生活垃圾分類處理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與再生資源利用相協調的回收管理機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關數據。
鼓勵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建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臺,向社會公眾提供預約回收服務以及可回收物目錄、回收價格、回收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社會監督員制度。社會監督員由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向社會公開選聘,負責宣傳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監督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等單位垃圾分類工作,了解生活垃圾處置以及設施運行情況等。
社會監督員發現問題的,應當向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社會監督員書面反饋。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數字化信息管理系統,定期公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資源化利用等相關信息,并與相關部門監管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