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構建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筑牢精準防控的技術屏障已成為全行業矢志不渝的共識。然而,仍有部分檢驗機構受利益驅動,通過數據造假、篡改檢測條件、放寬檢驗標準等手段逃避監管,嚴重背離技術規范與職業操守。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震懾作用,強化行業自律紅線意識,現對查處的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佛山市順德區查處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弄虛作假案件
案件簡介
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通過排查發現,佛山市順德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的2295份合格的《在用車檢驗報告》,一是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二是車輛排放檢驗過程中存在冒黑煙仍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三是人為干擾車輛檢測采樣,車輛雙排管采用單管采樣,仍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保薦、安全評價、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監測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一)項“承擔環境影響評價、環境監測、溫室氣體排放檢驗檢測、排放報告編制或者核查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規定。當事人佛山市順德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利用多種作弊手段,在機動車尾氣檢測過程中出具虛假檢驗合格報告,且違法所得超過30萬元,涉嫌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佛山市生態環境局已將該公司的犯罪線索移交至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于2025年2月27日對該公司立案偵查,現案件正在偵辦中。
案件啟示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受利益驅動,數據弄虛作假,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查處上述類型案件有效震懾了機動車檢測機構的弄虛作假行為,對全市機動車排放檢驗行業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有力維護健康有序的市場環境,切實助力改善城市空氣環境質量。
案例二:鶴山市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檢測機構弄虛作假案件
案件簡介
2025年2月,江門市生態環境局鶴山分局執法人員通過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平臺對柴油車檢驗過程數據,對該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現場核查,通過調取6臺柴油車的關鍵證據,發現該機構違規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作年審使用。
查處情況
該機構偽造機動車排放檢驗結果且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的規定,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3.23裁量標準及《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相關規定,該局責令該機構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于2025年5月20日對該機構作出罰款人民幣44.25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件啟示
見微而知著,見端而知末。在本案件辦理過程中執法人員細致發現車輛車速問題線索,把握車速與功率關系,大膽假設、小心求證,最終成功立案查處。
本案的查處有力震懾了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的環境違法行為,規范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助力機動車尾氣達標排放,有效改善空氣環境質量。
案例三:汕頭市澄海區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12月,根據前期排查“環檢系統”機動車檢驗視頻發現的線索,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澄海分局聯合市、區兩級執法,對澄海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突擊執法。執法人員抽查該公司2024年7月至12月的環保檢測線歷史監控錄像,發現有4輛柴油貨車上線檢測時有明顯黑煙外冒,該機構違規仍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該檢驗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罰款27.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80元。
案件啟示
部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利用放寬檢驗標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弄虛作假方式,幫助超標車輛實現“假達標”,在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同時,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將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分析方法挖掘線索,精準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機動車檢驗行業健康發展,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案例四:江門市江海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0月31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對轄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非現場檢查,通過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管平臺數據巡查和執法人員現場進一步調查確認,違規出具了9份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江門市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的裁量,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江海分局對該公司處罰款21.62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件啟示
非現場監管數據是精準鎖定違法行為的利器。本案通過平臺數據異常,深挖出檢測機構故意降低測試車速、篡改關鍵參數,導致排放數據失實的惡劣行徑。這暴露部分機構為圖便利或利益,公然踐踏技術標準底線。執法人員須對此類故意規避監管、出具虛假報告的造假行為“零容忍”,依法從嚴從重懲處,堅決捍衛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污染防治法規的嚴肅性,守護藍天。
案例五:深圳市寶安區查處機動車檢驗機構替車檢驗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0月,深圳市生態環境局聯合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對深圳市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于2024年6月至10月期間對18臺車輛,違規出具合格報告。
查處情況
該機動車檢測站未按照規定的排氣污染檢測方法和排放標準進行檢測,并出具客觀真實的檢測報告或者弄虛作假的情況違反了《深圳經濟特區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深圳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檢測站處以罰款14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中檢測站使用替車檢驗的弄虛作假行為,嚴重影響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序開展,深圳市生態環境局嚴厲打擊了該檢測站的弄虛作假行為,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起到“打擊一個,震懾一片”的作用,讓機動車排放檢驗不敢、不能、不愿造假,進一步規范定期檢測秩序。
案例六:汕頭市潮南區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10月,根據前期排查“環檢系統”機動車檢驗視頻發現的線索,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潮南分局聯合市、區兩級,對潮南區某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開展突擊執法。執法人員抽查該檢驗機構2024年7月至10月的環保檢測線歷史監控錄像,發現柴油貨車粵D5XXXX和粵DKXXXX上線檢測時有明顯黑煙外冒,但該檢驗機構仍為上述兩輛柴油貨車出具合格的《在用車檢驗(測)報告》。
查處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該檢驗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罰款1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00元。
案件啟示
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作為柴油貨車合規達標排放的“守門人”,對于推動移動源污染減排、實現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發揮著重要作用。部分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利用放寬檢驗標準、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等弄虛作假方式,幫助超標車輛實現“假達標”,不僅損害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還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將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分析方法挖掘線索,與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監管執法聯絡機制,推動聯合執法、聯合會商、聯合懲戒,嚴厲打擊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弄虛作假違法犯罪行為,促進機動車檢驗行業健康發展,推動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
案例七:廣州市南沙區查處一批機動車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案
案件簡介
2024年11月至2025年3月,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南沙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的機動車檢測公司開展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五個機動車檢測機構,在檢測過程中有排出目視可見黑煙,但檢測機構出具了檢驗合格的檢測報告的情況,存在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上述機動車檢測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廣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25年4月依法對相關機動車檢測公司分別處罰款10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
案件啟示
案件反映出部分機動車檢測機構自律機制的嚴重缺失,為了追求經濟利益,罔顧職業道德和社會責任,漠視國家相關標準規范,甚至主動參與造假。各機動車檢驗機構應認真學習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加強內部管理,明確崗位職責和操作規范,提升管理和技術水平,規范自身檢測服務行為。
案例八: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海珠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機構不規范檢測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12月17日,海珠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近年的檢測錄像進行抽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規范要求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海珠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于2025年2月18日前對涉案車輛召回重新檢測,同時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行為,并向海珠分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責改期滿后,當事人提交《關于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報告表明當事人于期限內完成整改。當事人在海珠分局的引導下,對全體員工開展了集體培訓,深入學習了尾氣檢測規范要求,嚴格按照規范要求進行了實操培訓。海珠分局結合查明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適用自由裁量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25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是海珠分局以“執法+服務”理念推動機動車檢測機構規范檢測行為的典型案例。海珠分局在嚴格執法的同時強化指導幫扶,通過責令整改、普法教育、規范培訓等舉措,引導企業建立“查處問題—溯源整改—長效提升”的閉環管理機制,實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統一的法治效果。案件辦理中精準適用《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規定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既彰顯了法律威嚴,又體現了執法溫度,有效破解“以罰代管”困局。該案通過“查處一家、規范一類、警示一片”的示范效應,推動轄區機動車檢測行業牢固樹立守法經營意識,通過規范檢測流程、加強人員培訓、完善質控體系等舉措主動落實環保主體責任,為構建“監管精準化、服務專業化、治理常態化”的生態環境治理格局提供了有益實踐。
案例九: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海珠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機構不規范檢測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12月11日,海珠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近年的檢測錄像進行抽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規范要求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海珠分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責令當事人10日內對涉案車輛召回重新檢測,同時采取有效措施,規范機動車排氣污染檢測行為,并向海珠分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責改期滿后,當事人提交《關于生態環境執法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報告表明當事人于期限內完成整改。海珠分局結合查明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準確適用自由裁量規定,對當事人罰款1.25萬元。
案件啟示
本案是海珠分局以“小探頭”撬動“大規范”的創新實踐。執法人員通過視頻鎖定違法事實,發揮生態環境執法科技賦能優勢。以剛性執法捍衛檢測數據“真、準、全”的生命線,又以柔性服務培育企業環保主體責任意識,對機動車檢測領域違法行為的精準治理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十:汕頭市潮陽區查處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案件
案件簡介
2024年7月,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潮陽分局現場調閱某機動車檢測站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等檔案資料,發現該機動車檢測站有限公司違反了《機動車排放定期檢驗規范》(HJ1237—2021)的規定。
查處情況
該機動車檢測站有限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規定,構成了未依據法定的檢測方法、檢測標準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檢測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汕頭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局依法對該機動車檢測站有限公司處以罰款1.25萬元。
案件啟示
生態環境部門持續加強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監督管理,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和大數據分析方法挖掘線索,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及時鞏固證據,做到精準執法,提高案件查辦質量。同時倒逼企業規范經營,共同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助力打好藍天保衛戰。
案件簡介
2025年6月12日,江門市生態環境局新會分局(下稱新會生態環境分局)聯合江門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中心開展重型柴油車尾氣專項執法行動,在某物流企業發現柴油貨車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經監測尾氣嚴重超標。執法人員當場責令企業修復裝置并運用簡易程序進行立案處罰。
查處情況
某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拆除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行為,違反了《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依據《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以及參照《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附件1§3.45裁量標準規定,新會生態環境分局責令該單位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恢復尾氣處理裝置原樣,并處罰款五百元。
案件啟示
重型柴油車擅自拆除或改裝系統,導致排放超標。這種行為不僅違反《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條例》,更會加劇空氣污染。通過運用簡易處罰程序,當場開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現場普法釋法,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切實提高執法和幫扶質效,引導企業發現故障及時維修、規范使用柴油車,共同守護藍天白云。
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執法監督處、廣東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中心
整理/佛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省生態環境廳發布2025年第二批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機動車排放檢驗領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