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是生態大省,“千湖之省”,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要水源區和三峽庫壩區所在地,是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水安全戰略保障區。同時,湖北也是水產養殖大省,是國家重要的水產養殖和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基地。
《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出臺,是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體現,有利于完善全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促進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持續改善全省水生態環境質量。
文字實錄
省生態環境廳宣教處處長楊正國:
各位記者朋友,各位嘉賓:
大家上午好!歡迎參加湖北省生態環境廳8月新聞發布會。
今天的新聞發布會的主題是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排放標準解讀。湖北是生態大省,“千湖之省”,是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重要水源區和三峽庫壩區所在地,是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國家水安全戰略保障區。同時,湖北也是水產養殖大省,是國家重要的水產養殖和糧食作物、經濟作物種植基地。湖北始終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積極推動長江經濟帶、中部地區崛起、長江大保護、美麗湖北等重大戰略。在2024年全國污染防治攻堅戰成效考核中,湖北榮獲優秀等次。《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出臺,是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進精準治污、科學治污和依法治污的重要體現,有利于完善我省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促進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與綠色發展,持續改善我省水生態環境質量。今天的新聞發布會,我們請到了農業農村廳漁政處副處長魏蕾女士,省生態環境廳科合處處長張忠華先生、土處處長易華軍先生,省生態環境流域治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四級高級主辦張文濤先生,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向羅京先生為我們介紹有關情況。下面,請張忠華先生介紹相關情況。
張忠華(省生態環境廳科合處處長):各位媒體記者朋友們,大家好!下面,我來介紹《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相關情況。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決策部署,推動我省水產養殖業綠色高質量發展,湖北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布《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 2330—2024)(以下簡稱《標準》)。下面,我就《標準》的制定背景、主要內容及實施安排作簡要介紹:
一、制定背景:回應國家要求與湖北實際
1.落實國家戰略部署
國家《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等文件明確要求各地制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截至目前,全國已有12省市出臺同類強制性標準,湖北省《標準》的發布填補了我省水產養殖污染監管的制度空白。
2.破解湖北治理難題
湖北作為水產養殖大省,養殖尾水治理是長江高水平保護十大攻堅行動的重要內容。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最高檢巡回檢查均指出我省部分湖泊存在養殖尾水污染問題,制定標準迫在眉睫。《標準》的出臺是落實省委省政府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關鍵舉措,也是回應社會關切的實際行動。
二、《標準》核心內容:科學精準、分類管控
1.適用范圍
聚焦規模化養殖主體:監管對象為養殖水面200畝及以上的池塘、連片池塘及工廠化養殖設施,兼顧規模化管理與地方實際需求。
2.污染物控制指標
設置pH、懸浮物、高錳酸鹽指數、總氮、總磷5項核心指標,與湖南、廣東等9省標準數量一致,其中:
——懸浮物限值嚴于國標:一級標準45mg/L(國標50mg/L)、二級90mg/L;
——總磷限值顯著加嚴:一級標準0.4mg/L(國標0.5mg/L)。
3.分級分類管理
按水域保護等級實施差異化管控:
——特殊保護水域:禁止排污;
——重點保護水域:執行一級標準(如總磷≤0.4mg/L);
——一般水域:執行二級標準;
——新增湖泊保護區嚴控要求:Ⅱ、Ⅲ類水質湖泊(水庫)外圍500米內養殖區,一律執行一級標準。
4.分步實施安排
統籌產業轉型與生態保護,設置過渡期:
——洪湖、梁子湖、斧頭湖流域:現有養殖場2026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改擴建2025年執行);
——其他區域:現有養殖場2027年1月1日起執行(新/改擴建2025年執行)。
三、監管與執法保障
1.強化法制支撐
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和《生態環境法典》首次將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納入國家法律體系。我省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嚴格執法。
2.超標判定規則
——監測點位于養殖尾水排放口;
——采用單因子評價法:任何一項指標超標即視為不合格。
四、下一步工作計劃
1.加強宣貫培訓。制定年度宣傳計劃,通過多渠道普及標準內容,提升養殖主體治污能力。
2.完善投入機制。建立“主體自籌+政府補助+社會資本”的多元投入模式,降低治理成本。
3.推動技術創新。支持研發低成本、高效率的尾水治理技術和循環利用裝備。
4.健全監測體系。指導養殖場規范設置排污口,落實自行監測制度;農業農村部門強化技術指導與行業監管。
《標準》的出臺標志著我省水產養殖污染治理邁入規范化、法治化新階段。我們將堅決扛起“一江清水東流”的政治責任,以高標準監管推動產業綠色轉型,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生態保障!
我就介紹這些,謝謝大家。
主持人:謝謝張忠華先生的介紹,下面進入媒體提問環節,請在提問前通報所在媒體名稱。
問題1(湖北日報):農業農村部門將如何指導標準的實施?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魏蕾女士回答。
魏蕾(農業農村廳漁政處副處長):謝謝您的提問。湖北素有“千湖之省,魚米之鄉”的美譽,是全國重要的淡水魚生產基地。湖北漁業承載著水產品安全有效供給和水域生態文明建設的雙重責任。為切實強化水產養殖尾水治理技術服務支撐,加快推進《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落實落地,農業農村部門將主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強科技支撐。支持科研單位與經營主體合作,開展水產生態健康養殖和尾水治理新技術、新模式、新裝備聯合攻關。加強技術集成應用,建設一批水產養殖尾水治理示范點,總結一批低成本、可接受、可復制、可推廣的技術模式。
二是加強技術服務。采取“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方式,進一步提高尾水治理技術知識的普及率和覆蓋率。充分利用“湖北農業科技超市”,為專家、企業、漁民搭建溝通交流、答疑解惑的橋梁。組建技術服務小分隊,分區包片深入塘邊池埂開展實地技術指導。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通過舉辦培訓班、現場會等形式,普及排放標準、開展學習觀摩,推廣先進經驗,形成以點帶面、全面提升的發展態勢。充分利用各類媒體,營造政府宣傳引導、主體自覺參與、社會關心支持的良好氛圍。
標準的實施,將通過科學管控推動漁業綠色升級,鞏固湖北“全國淡水漁業第一大省”地位,助力長江流域生態保護。
謝謝!
主持人:謝謝魏蕾女士的回答,下面繼續提問。
問題2(中新社):如何加強養殖尾水排放環境執法監管?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張文濤先生回答。
張文濤(省生態環境流域治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四級高級主辦):謝謝您的提問。水產養殖尾水排放的環境執法監管,需綜合運用法律法規、標準、監測、執法機制及政策支持。
一、在法律層面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3.《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第十八條: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第二十二條:水產養殖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水體污染。
4.《湖北省漢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八條:禁止將不達標水產養殖尾水直接排放。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將不達標水產養殖尾水直接排放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5.《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
二、排放標準層面
《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將受納水域劃分為特殊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水域,特殊保護水域為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設置排污口的水域,重點保護水域和一般水域分別執行一級、二級排放標準。此外,對Ⅱ、Ⅲ類水質目標的湖泊(水庫)保護區外圍 500 米內養殖區實施嚴格管控,不區分排放去向,養殖尾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
標準實施中,生態環境部門將貫徹落實國家和湖北省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水產養殖環境違法違規行為。
補充說明一下,今年上半年,在《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征求意見中,均首次將“排放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等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養殖排放尾水應當符合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規定寫進法律條款,這兩項重大的國家法律的出臺與修訂,將作為養殖尾水達標排放環境執法強有力的依據。謝謝。
主持人:謝謝張文濤先生回答,下面繼續提問。
問題3(極目新聞):標準的制定過程是怎樣的,標準的適用對象有哪些?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向羅京先生回答。
向羅京(省生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謝謝您的提問。《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的制定,歷時三年,匯聚多領域專業力量,通過層層嚴格論證。每項指標均依托大量調研數據支撐,每條規范皆凝聚跨部門協作成果。
一、標準研究
2021年12月至2023年10月,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組織起草編制了《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送審稿),并與省內水產、水利、生態環境領域的科研機構、高校等單位進行充分咨詢研究和論證。2023年11月,省生態環境廳、省農業農村廳前往湖南省學習了湖南省《水產標準》編制和實施經驗(湖南省為全國最早發布),并與江蘇省交流地方水產標準編制和實施經驗。
二、標準立項
2023年12月6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向省人民政府報送了關于申請《標準》立項的請示,2023年12月14日《標準》立項獲得省政府同意,《標準》性質為強制性。
三、公開征求意見與行業論證
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標準》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共收到單位和個人正式反饋意見26份,共73條,標準編制組對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和回復。2024年2月至3月,省農業農村廳、省生態環境廳通過深入主產縣市調研、邀請專家座談會商、全面深入研判《標準》實施對漁業發展潛在的風險影響,形成了《關于實施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對水產養殖影響的分析報告》,經綜合研判,《標準》發布實施后,對湖北省水產養殖行業發展影響不大。經測算,全省《標準》實施范圍內養殖尾水經處理后,全省水產養殖業總磷、總氮排放量預計削減150噸、1270噸,將有效降低水產養殖業水污染物的排放。2024年3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對《標準》進行技術審查與修改復核。
四、發布實施
2024年12月16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省生態環境廳將《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 2330——2024)予以發布,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五、標準適用范圍
適用于水產養殖單位的養殖水面200畝及以上連片池塘和單個池塘,以及工廠化養殖等封閉式水產養殖尾水的排放管理。
1.根據湖北省水產統計數據,全省水產養殖規模在200畝以上的養殖主體9954戶,養殖主體數量占比18.9%,對應的總養殖面積占比83.3%,這部分主體普遍組織化程度較高,對水面承包的意愿較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從全省實際情況出發,現階段優先對養殖規模較大的20%左右的養殖主體(面積大于200畝)進行重點監管,基本可實現對全省80%以上的水產養殖面積進行環境管控。
2.此外,全省還有900余家、739萬立方米的工廠化養殖單位,屬集約化、高密度精養模式,包括陸基圓池、池塘圈養、池塘流道養殖等形式,主要養殖吃食性、高附加值魚類,目前在十堰山區、武漢城郊等地有較多應用,該模式的養殖尾水具有污染物濃度高、排水量大、頻次高的特點,將其全部納入標準監管范圍,促進尾水達標排放和循環利用。
湖北標準兼顧規模化管理與地方實際,落地性強。謝謝!
主持人:謝謝向羅京先生的回答,下面繼續提問。
問題4(長江日報):《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湖北省《水產標準》有哪些特點。
主持人:這個問題請易華軍先生回答。
易華軍(省生態環境廳土壤處處長):謝謝您的提問。湖北是千湖之省、長江干流徑流里程最長的省、全國淡水漁業第一大省,制定實施《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長江大保護、水產養殖業升級轉型的重要舉措。
一是國家政策要求。
2019年1月,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等十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加快推進水產養殖業綠色發展的若干意見》(農漁發〔2019〕1號),明確提出要推進養殖尾水治理,加快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推動養殖尾水資源化利用或達標排放;2021年3月,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業面源污染治理與監督指導實施方案(試行)》(環土壤〔2021〕8號),提出指導各地制定水產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截至目前,全國共有湖北、四川、重慶、湖南、安徽、江西、江蘇、上海、河南、福建、廣東、海南省等12省市發布了地方淡水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遼寧、天津、山東、河北、浙江、廣西等6個省市出臺了海水養殖尾水排放標準。
二是工作實際需要。
《湖北省第二次全國污染源普查公報》數據顯示,湖北省水產養殖化學需氧量、總氮、總磷排放量分別為12.5萬噸、0.6萬噸、0.04萬噸,占全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分別達9.7%、3.3%、2.0%。
2023年7月,省檢察院長江流域巡回檢查組在武漢、咸寧市等地市開展流域綜合治理交叉巡回檢查,檢查反饋:斧頭湖周邊2300余畝的魚池養殖尾水治理整體基礎薄弱,斧頭湖“農業面源污染影響水質”;根據《湖北省農業農村污染治理攻堅戰實施方案(2021——2025年)》,要制定省級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農業農村廳配合,市、縣人民政府負責落實。
2024年1月,在生態環境部向國務院報送的洪湖流域水生態環境治理保護工作情況報告中,要求湖北省在2024年底前出臺《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結合國家政策要求及我省工作實際,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農業農村廳于2021年啟動了《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的編制和研究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在2024年12月26日,省生態環境廳聯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42 2330——2024)予以發布。
湖北省《水產標準》的特點:湖北省是全國淡水漁業第一大省,標準的制定過程中,立足實際出發,既要考慮長江大保護水環境改善,又要確保廣大水產養殖者利益和淡水養殖事業的發展。
第一、結合湖北省重點湖泊保護的實際需要,提出“Ⅱ、Ⅲ類水質目標的湖泊(水庫)保護區外圍500米范圍內的養殖池塘或養殖設施,不區分排放去向,執行一級標準”。例如:洪湖、梁子湖、斧頭湖的湖泊保護區外圍500米范圍內尾水排放執行一級標準限值。
第二、根據地方水生態環境管理的需要,下方部分監管權限,提出“位于水環境功能重要、水環境容量較小或者未達到水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經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根據需要執行一級標準”。
第三、滿足國家或湖北省相應的標準要求前提下,鼓勵將水產養殖尾水進行農田灌溉、漁業、景觀環境、回用水等資源化利用。節約利用水資源,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四、標準立足實際出發,統籌考慮長江大保護和水產養殖業升級轉型,采取分時、分區、分類規定,預留升級改造緩沖期,提出新(改、擴)建的水產養殖單位養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執行,洪湖、梁子湖、斧頭湖流域范圍內縣(市、區)現有水產養殖單位尾水排放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其他區域現有水產養殖單位尾水排放自2027年1月1日起執行。謝謝!
主持人:謝謝易華軍先生的回答。今年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全省生態環境質量穩中向好、持續改善,長江大保護提質增效,綠色低碳轉型加快推進,美麗湖北建設邁出堅實步伐。全省生態環境系統堅決扛牢生態環境保護的政治責任,鉚足干勁、奮發進取,強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整體提升支點的生態承載力,為建成中部崛起重要戰略支點構筑堅實的生態環境支撐,讓綠色生態成為支點建設和高質量發展的最美底色。其間,涌現了許多美麗湖北建設的典型案例和可歌可泣的感人故事。請各位記者一如既往地關心湖北,支持湖北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用一個一個飽含正能量的人物和故事,引導鼓勵全社會積極投身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湖北建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
來源 | 湖北省生態環境廳
責編 | 洪珊
原標題:解讀《湖北省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新聞發布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