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裝修垃圾投放管理,提高裝修垃圾處理服務水平,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聯合印發了《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明確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詳情如下↓
關于印發《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的通知
各區綠化市容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市分類中心、市物業中心、市市容環衛協會、市物業管理協會:
根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等法規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裝修垃圾投放管理,提高裝修垃圾處理服務水平,現將《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5年9月11日
上海市裝修垃圾規范投放及處理指引
一、裝修過程產生垃圾種類
(一)裝修垃圾
指按照國家規定無需實施施工許可管理的房屋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料和其他廢棄物。
(二)大件垃圾
大件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產生的,重量超過5千克,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米,體積較大、整體性強的廢棄物品,比如桌椅、床墊、沙發等。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大件垃圾可參照裝修垃圾進行處理。
(三)生活垃圾
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應屬于生活垃圾,如舊衣物、油漆桶、
廢電池、水桶、涂料刷、餐盒等,產生后應與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分開投放,投至對應的生活垃圾投放容器內,單獨進行回收。廢燈管、廢
電池、油漆及油漆桶等屬于有害垃圾,應該與裝修垃圾分類收集。
二、裝修垃圾產生者義務
(一)裝修人定義
裝修人是指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
(二)裝修人法定義務
裝修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裝修人裝飾裝修房屋的,如有物業企業提供物業服務,應當事先告知物業企業,并與物業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協議》,《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中應當包括裝修工程的禁止行為、垃圾堆放和清運、施工時間、收費事項等內容。
2.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依法依規依約設置的或者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3.按照“誰產生誰付費,多產生多付費”的原則,裝修人應當直接向收運單位支付裝修垃圾清運費。如向收運單位直接支付清運費有困難的,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轉交清運費。
短駁環節是指將裝修垃圾從產生位置搬運到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屬于裝修人的法定義務。短駁服務價格屬于市場化定價,由裝修人與提供短駁服務的單位自行協商確定。
三、裝修垃圾預約清運方式
(一)清運服務的預約方式
1.線上預約
各區將逐步建設完善區級裝修垃圾線上預約清運平臺,并推動區級平臺接入“隨申辦市民云”區級旗艦店和“隨申辦市民云”綠化市容服務專區。裝修人可根據區級平臺指引,與收運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做好銜接,開展預約清運。
2.線下預約
使用封閉廂房或《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約定采用公用的專用回收箱模式的,可以由物業企業預約;使用自用的專用回收箱或臨時交付模式的,由裝修人預約。
(二)清運服務的價格查詢
本市推行按袋、按箱、按車、按件計價。
1.線上查詢
住宅小區裝修人可在區級裝修垃圾線上預約清運平臺開展預約時,查詢居住區裝修垃圾清運服務價格。
2.線下查詢
本市推行裝修垃圾收運單位、清運服務價格等服務信息上墻公示制度,住宅小區裝修人可通過所在居住區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生活垃圾廂房、社區公示欄或小區管理處等位置進行查詢;也可向街鎮、區綠化市容部門問詢裝修垃圾收運單位和清運服務價格。
(三)收運單位的產生
根據《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16號)第三十九條,收運單位由各區綠化市容部門組織,通過招標方式產生,并向社會公布。
四、裝修垃圾投放方式
(一)分類投放收集
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與裝修作業中產生的大件垃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投放至對應投放點,不得混裝混投。
(二)袋裝捆扎處理
裝修人應當將裝修垃圾按照“宜裝袋則裝袋、宜捆扎則捆扎”要求進行處理,裝修
垃圾袋的規格尺寸一般為75cm*45cm左右;捆扎的規格尺寸一般長度≤100cm,直徑≤40cm。
(三)定時定點投放
裝修人應當按照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約定的開放時間進行投放。
五、裝修垃圾堆放場所設置要求
裝修垃圾投放方式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投放至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即封閉廂房;二是投放至專用回收箱內;三是投放至臨時交付點。相關點位設置要求如下:
(一)封閉廂房
1.具備完整的墻體和頂部結構,確保結構完整;
2.明確開放時間,非開放時間廂房關閉、禁止投放;
3.居民區內設置固定廂房的,一般不另設裝修垃圾其他投放方式;
4.保持周邊環境整潔,不得將裝修垃圾投放在固定廂房外。
(二)專用回收箱
1.合理擺放,不得占用綠地、毀壞綠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響小區正常通行;
2.明確開放時間,非開放時間回收箱處于密閉上鎖狀態、禁止投放;
3.居民區內設置專用回收箱的,一般不同時有其他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4.保持周邊環境整潔,不得將裝修垃圾投放在專用回收箱外。
(三)臨時交付點
1.點位設置不得占用綠地、毀壞綠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宜影響小區正常通行;
2.裝修人應當在投放前提前預約收運單位,將預約情況告知物業企業,并按照約定時間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臨時交付點;收運單位應提前通知物業企業并按照約定時間抵達臨時交付點進行收運;裝修垃圾在臨時交付點停留時間不超過2小時;
3.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在臨時交付點設置醒目標識,在投放時段進行管理,加強非投放時段日常巡查;
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告知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定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六、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者義務
(一)投放管理責任人定義
本市實行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
住宅小區由業主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業主為責任人,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做好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管理工作。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經營場所,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受委托的物業企業為責任人;未委托物業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單位為責任人。
(二)投放管理責任人義務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2.不得將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入裝修垃圾堆放場所;
3.保持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揚塵污染;
4.明確裝修垃圾投放規范、投放時間、監督投訴方式等事項;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其管理范圍內產生的裝修垃圾,交由符合規定的收運單位進行清運,并與收運單位明確清運時間、頻次、費用及支付結算方式等事項,做好區域內的道路清障、車輛引導、收運車輛臨時進出停放等保障工作。
七、違法違規行為處理
(一)管理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滬府令16號)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關于加強本市裝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運管理工作的通知》(滬綠容規〔2021〕3號)
《關于加強物業企業履行住宅裝修管理職責的通知》(滬房規范〔2024〕1號)
《關于開展進一步規范住宅裝修垃圾收運服務專項行動的通知》(滬綠容〔2025〕10號)
(二)相關罰則及信用管理規定
1.《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裝修垃圾的產生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投放至裝修垃圾堆放場所或者收集容器。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對裝修垃圾堆放場所進行覆蓋、遮擋或者密閉,保持環境整潔,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應當由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負責收運,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將裝修垃圾交由其收運。禁止擅自傾倒、拋撒裝修垃圾。違反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裝修垃圾清運費由裝修垃圾產生者承擔。裝修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上海市建筑垃圾處理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
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人未設置專門的裝修垃圾堆放場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3.《關于開展進一步規范住宅裝修垃圾收運服務專項行動的通知》
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預估清運費用、不得開具清運費票據、不得強制提供短駁服務、不得推薦第三方短駁服務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裝修垃圾短駁服務的,應當合理確定有償服務收費標準并公示,供裝修人自主選擇,并在《裝飾裝修管理協議》中約定短駁服務事項和收費標準,開具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發票。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由房屋管理部門依據物業行業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