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牽頭,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深圳市生態環境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等多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適用認購碳匯履責方式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堅持生態修復優先原則,對于在相關環境資源案件中積極引導責任人通過自愿認購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提出規范要求和流程指引,推動提升生態環境資源案件執法司法水平,更好服務保障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
《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一起來看!
一是強調生態修復以原地同質直接修復為原則,確實無法直接修復的,應優先選擇實現生態環境及其服務功能等量恢復的替代性修復方式,同時明確認購碳匯履責方式適用于生態環境損害后果與“固碳增匯”目標之間具有關聯性的案件,避免在受損環境要素生態功能不具有對應性時不當適用該履責方式。
二是提出林業管理及執法部門對于造成林木毀壞的違法行為,在無法直接恢復的情況下,可以準許以認購碳匯方式替代履行“補種樹木”“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行政修復責任,并明確相應認購金額測算依據,探索將認購碳匯履責方式引入行政執法。
三是明確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認購碳匯既可作為生態環境損害的替代性修復方式,也可作為修復期間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的折抵賠償方式。
四是強調在破壞環境資源保護刑事案件中,應綜合生態環境修復可能性、認購碳匯實際履行情況等因素來考量悔罪表現和“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等酌定從寬情節,避免當事人僅表示愿意承擔費用即予以從寬處理。
五是依托深圳相對完善的碳交易制度基礎,要求認購和核銷碳匯產品應在正規碳市場交易平臺進行,確保認購對象的合規性、真實性以及核銷結果的有效性,并明確適用該履責方式應接受人民檢察院相應法律監督。
六是結合認購海洋碳匯(藍碳)進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替代修復的現有規定和實踐情況,作出相關銜接安排。
“下一步,市中級法院將認真落實“林長+森林法官”等協作機制,依法妥善審理各類涉碳糾紛,進一步強化生態環境資源行政執法與司法協同治理,推動降碳減污擴綠增長,為探索具有深圳特色的超大城市碳達峰路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市中級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
原標題:《關于適用認購碳匯履責方式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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